本案原告勝訴的主要原因在于特許經營人欠缺“兩店一年”的成熟經營模式和信息披露義務履行不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特許經營人提供了一份商標使用授權書,本想以此證明其享有商標經營資源,不料其授權的時間暴露了其不可能具備“兩個直營店并且經營一年以上”的事實,直接印證了其欠缺成熟經營模式,并對如此重大經營信息對原告進行了隱瞞,直接導致敗訴。 詳細特許經營糾紛案件分析如下: 原告:陳XX,住江蘇省如皋市。 被告:蘇州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張家港市。 一、法院查明的事實:2018年1月20日,被告蘇州XX餐飲公司向北京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受讓了“XX炒飯”的商標。2018年6月10日,被告舉辦招聘會,原告參與招聘會后,聽取了關于XX炒飯的相關情況,當場向被告繳納了加盟款38000元、保證金2萬元。2018年6月12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了《XX炒飯特許加盟合同》,約定:被告作為特許人,特許原告以江蘇省南通市港閘區秦灶街道XX門面作為店面地址,加盟被告公司,被告授予原告特許經營權并提供管理體系;關于管理體系,雙方約定為即有價值的專用的商名、商標、建筑及裝修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XX炒飯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準和專有技術;關于特許經營權益費及保證金,雙方約定為被特許人須向特許人一次性繳納加盟費38000元,保證金2萬元;在合同有效期內,加盟費為一次性有效費用,一次性交清,不退回不返還;若被特許人在合同期限內未發生違反甲方要求及合同約定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特許人無息返還保證金;關于合同期限,雙方約定合同2018年6月18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關于特許人的權利義務,雙方在合同第五條約定特許人對被特許人嚴格培訓產品制作方法以及經營方式,在特許被特許人經營初期,可由特許方人員指導操作,特許方有權向被特許方指定配送公司專用物品、原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醬料、食材等;關于違約與解除權,雙方在合同第11條約定了原告出現違反合同約定的情況下,被告有權解除合同,但沒有約定原告的合同解除權。 簽訂合同當天,雙方當事人前往合同約定的店面地址進行考察,被告認為該店面不適合做XX炒飯餐飲加盟店,建議原告另行尋找店鋪。之后原告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店鋪,并且認為被告在招聘會上所陳述的信息不夠翔實,不符合特許經營的條件,于是提出解約。被告在2018年12月26日向原告退還了保證金2萬元,但是拒絕退還38000元的加盟費。 經協商無果,原告遂起訴至法院,并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簽訂的XX炒飯特許加盟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特許加盟費共計38000元;3、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二、法院裁判觀點: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以下稱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用的經營活動。本案《XX炒飯特許加盟合同》約定被告許可原告在特定經營模式下使用其擁有的經營資源,原告向被告公司繳納加盟費,從而獲得戴品公司有價值的專用的商名、商標、建筑及裝修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和專有技術,符合特許商業特許經營的特征,屬于特許經營合同。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原告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提供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及時通知被特許人。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特許經營合同。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時,被告公司向北京XX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受讓了“XX炒飯”的商標不到五個月,XX公司也并未提供證據其擁有2個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的直營店,上述情況被告并未提供證據其向原告披露過,且涉案合同并未向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涉案合同簽訂后,原告未進行經營,未實際使用被告的經營資源,故涉案合同解除后,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加盟費38000元。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簽訂的《XX炒飯特許加盟合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解除; 2、被告蘇州XX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陳XX特許加盟費3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