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說我簽的合同是合作協議,不是特許加盟合同怎么辦?
一幟特許經營解答:合同性質不是根據合同名稱來認定,而是根據合同的具體條款內容來認定的。 不管合同名稱如何,只要合同內容符合《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的“授予一定的經營資源給他人使用,并許可他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經營”的特征,即屬于特許經營合同,應當接受《管理條例》的規制。 2、特許加盟合同約定,加盟商任何條件下都不可以單方解約,否則費用不予退還,這樣的約定有效嗎?一幟特許經營解答:加盟商享有法定的合理期限(即“冷靜期”)內的任意解約權以及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規定情況下的單方解約權,此項權利系法律對于出于弱勢地位的加盟商的特別保護,此項權利不因當事人約定而無效。 因此,特許加盟合同中約定的“合同任何條件下不可解除以及不可退款”條款系無效霸王條款。 3、特許加盟合同約定3天冷靜期有效嗎?一幟特許經營解答:法律規定的冷靜期為正常人所能反應的“合理期限”,“3天”顯然太短,系明顯規避加盟商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當無效; 同時,“冷靜期”應建立在特許人依法全面進行信息披露的前提下,如特許人隱瞞披露信息,“冷靜期”的合理期限應當認定為被特許人了解相關重大信息或者特許人披露信息之后的合理期限內。 一幟特許經營解答:注冊商標并非特許經營的必要條件,未注冊的商標,只要不影響使用,或者第三方主張侵權,是可以作為特許經營資源來使用的。也就是說,無注冊商標并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 但同時,由于商標是特許經營的一項核心經營資源,如果公司無注冊商標,按照特許經營法律的規定,特許人必須將該信息披露給加盟商,否則,如該重大信息最終影響被特許人合同目的的實現的話,加盟商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總之,對于無注冊商標的特許加盟合同能否解除,需要看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來綜合判斷。 5、特許人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是否可以必然解除合同?一幟特許經營解答:特許經營資質是指特許經營備案和“兩店一年”條件,這本身是法律的行政管理性規范,不必然導致合同解除,不特許經營資質的特許人應由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處罰。 但同樣,如果特許人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應當提前向被特許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否則,因該重大信息足以影響被特許人合同目的實現,加盟商是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 6、特許加盟合同解除后可以退多少款?一幟特許經營解答:加盟商享有單方解約權并不意味著全部加盟費都應退回。 合同解除后,如何退款? 要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合同經過的時間長短、有無實際利用特許人經營資源、合同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的。 7、特許加盟訴訟程序需要多長時間?一幟特許經營解答:特許經營合同糾紛適用一般民事案件的審限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個月內結案; 適用普通程序的六個月內結案;如立案后雙方能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的時間最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