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概念
特許經營合同解除是指特許經營合同簽訂有效后,滿足解除條件的情況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作出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一種法律制度。 特許經營合同成立后,即對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但由于主客觀情況的變化,可能導致合同失去履行的必要性或者直接無法繼續履行。 此時,如果要求雙方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合同,則毫無意義,甚至影響經濟秩序的正常運行,此時解除合同反而及時止損。 特許經營合同的解除須具備一定的要件。 第一、特許經營合同已經有效成立。特許經營合同生效后才可能發生解除,未生效的特許經營合同或者被確認無效、撤銷的合同都不可能發生合同的解除。 第二、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否則雙方就可任意解除,擾亂秩序。另外,特許經營合同還有個特殊的解除規則,即在規定的冷靜期內可以單方解除特許經營合同,這算是對被特許人特別的保護。 特許經營合同解除與特許經營合同無效導致的法律后果極為相似,但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者需滿足的條件不同。 特許經營合同無效是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不產生法律效果,并且自始至終不會存在效力; 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在特定條件下解除已經成立生效的合同,特許經營合同解除前是有法律效力的。無效的特許經營合同即便當事人已經相互給付,因其履行缺乏合法依據,也應承擔相互返還的義務;而合同解除后,已經履行的部分事宜,當事人不必恢復原狀。 三、特許經營合同解除與撤銷特許經營合同撤銷是指權利人行使撤銷權而使生效合同溯及地消滅的法律制度。 特許經營合同解除與撤銷的區別在于,適用對象不同、原因不同、程序也不盡相同。 前面提到,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解除的事由有法律規定也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而合同撤銷僅適用于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 合同撤銷的事由則是在合同簽訂階段影響當事人真實意思的事實,且只能是法定的事由,當事人不得對此進行約定。 程序上來講,當事人要求撤銷合同,只能提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且撤銷權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合同解除則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完成,只有在合同雙方對合同解除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才有必要提請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