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招商是開展特許經營活動的重要環節,而且商業廣告是特許人招商的重要手段。但是,商業廣告為了樹立良好的宣傳形象,都存在一定的夸大成分,這也是商業廣告的天然屬性。這就導致特許人經常一個不小心就觸犯了虛假宣傳的紅線。 被認定為存在虛假宣傳會有怎樣的法律后果? 行政、民事、刑事三個方面都會有不利后果: 1、特許加盟虛假宣傳行政法法律風險。主要是罰款和吊銷!主要表現為《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和《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最高可處200萬罰款并吊銷營業執照!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商業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要求廣告宣傳中不得向被特許人承諾收益,最高罰款30萬元! 主要表現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規定,如果合同一方以欺詐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合同一旦被撤銷,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特許人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由此可以看出,特許人如果有虛假宣傳行為,就意味著向被特人提供了虛假信息或隱瞞有關信息,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就有理由判決解除或者撤銷商業特許經營合同。而合同不管是被撤銷還是被解除,都會產生特許人向被特許人返還加盟費、保證金等商業特許經營費用及賠償加盟商經濟損失的法律后果。 特許人在宣傳推廣中最可能觸《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虛假廣告罪,該條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行為”。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特許人以不存在的加盟項目或者以不存在的經營成果作大肆鼓吹,欺騙 、誤導投資人,應認定為虛假廣告。情節嚴重的,將構成虛假廣告罪。 最后,提醒一點以上三種法律責任并不是擇一適用,而是可以一起適用。所以,特許人很可能在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同時,也要承擔行法律政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