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對特許經營的定義,知識產權在整個特許經營體系中占據核心地位。
廣義上的知識產權,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可以明確辨認并存在市場定價的權利,如商標、著作、專利等,也成為狹義上的知識產權;
一類是難以辨認和定價的權利,便是商業秘密。在特許經營中,比較特殊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商號、著作。特許經營中涉及的專利權許可使用和保護問題與一般的專利權許可使用和保護并無不同。
一、未注冊商標也可特許使用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但并未規定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問題。該規定一直被眾多學者用來證明特許商標必須是注冊商標的依據。
二、商號權特許在實體法上的困境。商號,又稱企業名稱、字號,指企業名稱中專門用以區分不同營業主體的獨特性文字內容。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將商號視為人身權,雖然民法通則對企業的名稱權賦予了一定的財產權利,但終歸受到其人身權屬性的限制,只是規定了它的專有使用權、排他權、轉讓權,并未規定許可使用權,正是由于對商號權性質的如此定位,導致了國內法律法規一直在制約商號的許可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