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特許經營,想必大家都不會陌生,今天一幟連鎖要講的是從特許經營糾紛表象看特許經營真實內幕: 首先先來說一則真實案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特許經營糾紛案件。 因特許人經營權發生變化導致其無法履行之前與被特許人在特許合同里關于供貨品牌及質量等方面的約定,進而導致被特許人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加盟費、保證金以及賠償損失等。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某食品公司)于2009年8月簽訂了《某品牌食品專賣店特許加盟合同書》,原告成為被告某品牌的特許加盟商,合同期限為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原告為此支付了40000元加盟費和10000元加盟保證金。加盟期間,原告取得某品牌的經營權,被告則應當保證某品牌”商品的品質和及時供應并維護好該品牌的市場形象。2011年5月,原告不斷接到客戶投訴稱從原告處購買的商品質量大不如前,原告的銷售業績也有所下滑。2011年6月9日和15日,原告相繼接到被告所在工廠經營權變更的通知,以及被告無法提供某品牌的商品而改由某某食品公司接手并提供“某某”品牌商品的通知。原告認為,由某某供貨就失去了加盟“某)”品牌的實際意義,被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此外,原告還得知被告的“某”品牌并非其所宣傳的臺灣原創知名品牌,而是本土品牌,其為吸引加盟商和提高加盟費用,在品牌上做了虛假和欺詐性宣傳。綜上,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失,并喪失了繼續加盟的信心,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解除原、被告間的特許加盟合同關系;判令被告返還加盟保證金10000元、加盟費30000元以及賠償損失883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判決:解除原告陳某與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加盟合同》,按照原告的實際經營時間折算,被告退還的加盟費用應為2356.16元。被告某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一次性退還原告陳某加盟保證金10000元、加盟費2356.16元,并賠償損失1107.40元,合計13463.56元。 一幟連鎖在此建議特許人在設計特許經營合同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的發展情況,將企業未可能發生的經營權變更等情形寫入合同條款,明確約定當發生此情形時,原來的特許合同將如何處理,從而盡可能的避免糾紛,減少損失。 另外,也提醒特許人在做招商加盟時應去國家商務部辦理特許經營備案,規避在招商加盟中不必要的糾紛存在,同時也讓被特許人更放心的經營并擴大品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