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律師的層面分析,特許經營加盟一家餐飲店。如果加盟商和特許人雙方發生了糾紛,這個案子的管轄既不是民事庭,也屬于經濟庭,而是在知識產權庭。為何?因為它也是以知識產權的案子去歸類的,所以它的專業度要求非常高。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第三條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特許經營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案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來授予被特許人使用,然后被特許人支付費用。它里面有一個關鍵詞就是統一的特許經營模式,而這個統一的經營模式其實就是靠合同一步步梳理下來的。 準確的說,特許經營是跟法律息息相關的,“無法不服商,無商不法”,說的就是特許經營。從1997年,國家就開始立法,最開始是貿易部,然后迭代為商業部出臺了一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至2007年頒布了《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接著又有了《商業特許經營備案管理辦法》以及《商業特許經營信息管理辦法》。 所以這也可以說是唯一一個用法律來規范的商業模式,而且它基本上可以擊穿目前全國所有的零售業。像我們所耳熟能詳希爾頓、香格里拉等,它其實都是屬于特許經營。對于這個模式,一直連鎖認為是一個點石成金而且很符合商業取向的商業模式。 所以,對特許人來說,怎樣做好一個好的特許人?以及加盟商而言,選擇一個好的特許人比什么都重要。從一幟連鎖專業律師的的層面來解讀,要滿足兩者需滿足3個條件: 一、獨特的可復制的經營資源; 可復制的經營資源就是指知識產權之類的無形資產,包括注冊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商號、企業標志。 二、獨特的經營模式; 每一家公司,它后面一定會有一個龐大的支持體系來去支撐,這就是它獨特的商業模式。 三、有持續服務加盟商的能力; 包括,培訓體系、營銷推廣體系、督導體系、供應鏈支持以及加成制度。 |